最近几天网络上因为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“治安违法记录封存”制度,吵的不可开交,让我再次感受到了何为60%以上的网民处于初中及以下学历。
前因
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”,要求降低轻微违法对公民就业的长期负面影响。
旧法框架下,治安处罚记录长期公开,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一经处罚即形成“终身污点”,在升学、求职、转户等场景中频频受阻,引发大量个案申诉与学界呼吁。
2023—2024年的一审、二审草案仅规定对不满18周岁人员予以封存;征求意见阶段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人大代表、专家及公众普遍主张“封存范围应扩大至成年人”,以体现“过罚相当”和“人格尊严保护”。
新规
2025年6月27日,修订案表决通过,首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,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。条文序号定为第一百三十六条,封存主体从“未成年人”扩大到“所有被处罚人”,并保留法定例外查询。
乱象
事件源头我已无心考究,无非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故意歪曲法律本意,制作误导图片,把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里面的吸毒处罚单拎出来,把“治安违法记录封存”曲解成“吸毒行为不再被记录”、“吸毒行为可以被掩盖”、“吸毒行为不再受到任何影响”,甚至有人将其解读为“鼓励吸毒行为”。
甚至非常大数量的人以为,旧法对于吸毒是直接刑事处罚,而新法变成了治安处罚,然后抱着所谓 “正义”、“反抗” 的姿态,义愤填膺地在网络上大肆宣扬,仿佛下一个 “自经于登闻鼓下” 的人就是他们,而不知最大受益者是他们自己,实乃可笑至极。
好处
治安违法多为轻微行为(如小额盗窃、情节较轻的斗殴、普通赌博等),但未封存的记录可能成为求职、考学、考公、租房等场景的隐形门槛,部分单位或机构会因 “有违法记录” 直接拒绝,即便行为已改正、当事人无再犯风险。
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差异极大,前者是 “轻过错”,后者是 “重危害”,但旧法未对治安违法记录作出相关规定,导致二者的后续影响界限模糊,把违法和犯罪划等号的人也不在少数。
在未成年时年少无知,或工作某次酒后犯下轻微违法行为的人,其违法记录长期公开,对以后的生活造成不公影响,这真的是一个现代社会应遵循的制度吗?2023年的唐某报考消防员,笔试和体能均通过测试,却因为数年前和乡下邻居发生争执扭打而被治安拘留处罚,政审被取消了录用资格,这对他来说公平吗?
小事已罚合该翻篇,新法条无疑对这观点进行了站台。治安管理的核心目的不是一罚到底,而是纠正违法行为、引导当事人守法。即,法治不仅要惩罚违法,更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。封存记录本质是对轻微违法者的社会关系修复,通过消除其融入社会的障碍,让其重新成为守法公民,而非被社会排斥的 “边缘人”。轻微违法人群本就多处于社会底层或边缘,若因公开记录而被永久边缘化,易滋生对立情绪,加剧社会撕裂。
吸毒
这次闹剧的核心误解在于把 “治安违法记录封存” 与 “吸毒行为合法化” 混为一谈。唯一值得欣慰的是,民众对吸毒行为的排斥态度坚决(要是能在义愤填膺之前动动脑就更好了)。
不过在和朋友讨论的过程中,我发现他们很多都以为吸毒会直接刑事处罚,甚至我解释后仍认为吸毒能算作治安处罚是最开始就犯的谬误,令人哭笑不得。
吸毒是典型的自损行为,未直接侵害他人法益,而刑法主要规制具有外部危害性的行为。若将自损行为普遍犯罪化,将突破刑法被当做“最后手段”的边界。
从行为本质来看,单纯吸毒的核心危害是侵害自身健康:吸毒者因成瘾性依赖毒品,本质上是毒品的受害者(医学上认定为 “慢性复发性大脑疾病患者”),而非主动侵害他人权益的加害者。这种 “自害行为” 与盗窃、抢劫、贩毒等 “加害行为” 有本质区别。若将自损行为随意入刑,会无限扩大刑法的调整范围,违背 “刑法是保障法而非管理法” 的定位。例如,吸烟、酗酒同样危害自身健康且可能间接影响他人,但从未被纳入刑法规制。
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罪责刑相适应,即惩罚力度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、行为危害性相匹配。因好奇尝试或被诱骗吸毒的人,主观上大多无危害社会的故意,恶性极小,很多只是初次涉毒且未成瘾,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低于贩毒、制毒等主动犯罪行为。若将吸毒入刑,会出现 “轻罪重罚” 的失衡局面。例如,一个被朋友在香烟中掺入毒品而初次吸毒的青少年,与一个长期贩卖毒品牟利的毒贩同属 “刑事犯罪者” 范畴,这显然违背公平正义。
偏题
这个新修订里还有几条我觉得很好,把近年来高发的新型失序行为案例也纳入处罚,让判决变得有法可依,不过网络上完全没有相关讨论(摊手),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吧。
扰乱公共秩序类:考试作弊、组织领导传销、侮辱英烈等 |
感慨
遗憾的是,在流量裹挟的情绪洪流面前,法理的逻辑显得如此苍白。当“正当防卫”终于不再被稀泥抹平,当“恶犬伤人”终于有了雷霆手段,网络上却死一般寂静;反倒是几张被断章取义的截图,就能让千万“正义之士”颅内高潮,在这个名为“真相”的坟头蹦迪。
这种集体性的癔症再次印证了一个残酷的现实:法律试图把人从“社会性死亡”的边缘拉回来,而大多数人却只想把法治拉低到和他们情绪宣泄同一水平线上。 毕竟,理解一部法律的良苦用心需要门槛,但跟风吐一口唾沫,只需要张嘴。